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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账中关于坏账损失的确认

作者: 来源: 日期:2015/11/29 21:41:45 人气:5118
坏账是指企业无法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极小的应收款项,由于发生坏账而产生的损失,称为坏账损失。坏账是在代理记账中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情况。
  针对坏账损失的确认,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在申报坏账损失时,均应提供能够证明坏账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
  (一)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二)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
  (三)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等的行政决定文件;
  (四)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
  (五)逾期三年以上及已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明;
  (六)债权人债务重组协议、法院判决、国有企业债转股批准文件;
  (七)与关联方的往来账款必须有法院判决或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证明。
  除此之外,在对企业的应收、预付账款发生坏账损失申请税前排除下列情况:
  (一)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包括被政府责令关闭)、吊销工商营业执照、死亡、失踪,其剩余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
  (二)债务人逾期三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明表明已无力清偿债务;
  (三)符合条件的债务重组形成的坏账;
  (四)因自然灾害、战争及国际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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