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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代理记账公司及昆山代账会计:经营者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如何纳税?

作者:www.taixinfeng.com 来源:www.taixinfeng.com 日期:2018/6/13 17:48:04 人气:5810

    关于经营者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如何纳税的问题,昆山代理记账公司及昆山代账会计你知道吗?日常会计作业中又是如何处理的呢,下面昆山泰信丰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老会计来教教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是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为交通运输服务业。

  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因无运输工具,其运输服务不纳税,会收取货运客运场站服务费。下面昆山泰信丰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老会计举一个例子:

  例1:某客运公司收取旅客运费106万元,委托兄弟客运公司运输,取得兄弟客运企业开具的运输发票,结算运费计95.4万元。

  根据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7目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第11目规定,试点纳税人按照上述第4款—第10款的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据此,客运场站服务应缴纳的增值税=(106万元-95.4万元)÷1.06×6%= 0.6万元。

  例2:某货运公司与某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一份,价税合计110万元,该货运公司向托运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发票注明的金额为100万元。然后,委托第三方承运人运输,取得第三方承运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金10万元。另外,该货运公司向第三方承运人收取了货运场站服务费价税合计10.6万元,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为6万元。

  由于货运场站服务的税率与交通运输业的税率不一样,昆山泰信丰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老会计提醒昆山代理记账公司及昆山代账会计,以赚取差价的无运输工具承运货物运输业务在发票的开具上不能“低进高卖”,而应是以另外收取货运场站服务费的方式来避免加重税负。

  故交通运输业的销项税额为10万元,进项税额为10万元,应纳税额为0;货运场站服务应纳税为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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