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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注册公司之股东注意事项

作者: 来源:http://www.taixinfeng.com/ 日期:2017/11/5 10:17:28 人气:4237

今天昆山泰信丰商务咨询的小编和大家一起聊一下注册公司时,股东要注意哪些问题?

股东协议


公司成立之初,创始股东之间一定要签订协议。并且在协议之中要约定以下重点事项:


1、出钱的规则,即各自出多少资金,何时出?如果出现亏损,追加出资的原则、时间,以及未及时出资的法律责任,这一条尤为重要。如果不约定未出资的法律责任,最终可能会流于形式。

2、分钱的规则,大家多久分一次钱,以及分钱的时候按照什么样的的原则来分,财务如何做到公开、透明,以及财务的管控约定。这一条是合伙里边重中之重,许多的分歧是因为分钱不均而造成的。

3、分权的规则,确定权力如何分配,是按出资比例还是另有其他约定?因为《公司法》中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可以约定同股不同权,同股不同利。另外,在公司里边是否设立股东会,董事会,还有股东会、董事会的运行规则。

4、是否预留股权,以及预留股权的分配机制。


当然,一份完整的合伙协议包括但不限于这些。合伙协议是股东之间彼此合作的根基,一定要引起股东之间的足够重视。


代持协议


注册公司时,股东大多会用自己的真实姓名注册,这很容易操作。但由于种种原因,自己不方便,比如是当官的不方便在公司出现。或者介绍资源的人不方便在里边出现,因为存在利益关系,这个时候需要找他人成为注册公司的股东,而实际的出资人可能成为幕后的股东,在专业术语上叫“代持协议”。


股权代持协议一定要找靠谱的人来签订,且需要一个专业的股权代持协议。

特殊事件的约定


近期我们处理一起案件,A、B 两个股东,A 占 60% 的股份,后来因 A 在外欠债玩起失踪,已经一年有余。此时股东 B 发愁了,找到我们团队问:万一公司做大了 A 再出现怎么办?有没有办法让 A 的股份进行清除。


可见,如果事先没有约定,现在造成这种被动局面是非常危难的。


创始股东在创业的时候,约定创始股东中途离开,股权如何处理显得尤为重要,如果彼此之前已经签订股权协议,出现这种情况,就会有相应的协议进行处理。


我们可以在协议中约定,股东之间最低可以合作比如三年时间,如果在三年时间内,发起股东离开,其他股东可 0 元回购其股份,以增加其工作的压力和动力。

如果是非发起的其他创始股东,可以约定如果离开可以采用 0 元回购,也可以对其成熟的股份补偿相应的价款。


总之,创业是彼此心怀梦想一路前行。在创业过程中,一定要避免“四同现象”,即:创业之初同心同德,而后同床异梦,紧接着同室操戈,最后同归于尽。如何避免创业过程中出现“四同”悲剧,签订一份完整的股权协议显得尤为重要。


昆山泰信丰商务咨询的小编结合我们实操过程中的大量案例,总结了我们自己的一套创业股东合伙协议,如果你有需要请咨询www.taixinfe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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