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代理记账-注册公司-公司注册

咨询热线:

159-5092-3597
158-9565-5121

新闻中心

当前位置:首页|政策法规

购货方将发票抵扣联丢失如何处理?

作者: 来源: 日期:2016/10/18 11:45:55 人气:3973

每日税讯会员问:我们公司是销货方,购货方将抵扣联丢失,且对方现在已经成立新公司新税号,之前的账务已转到新公司,购货方让我们开红字我们给开吗?我们开红字通知单时能知道对方已全部抵扣了吗?(此发票这个月到期)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3)。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1、2,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根据上述规定,抵扣联丢失不属于可以开具红字发票的情形,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规定处理。


泰信丰财税-您身边的财税咨询顾问!
Consultants around you

电话:0512-36830243 159-5092-3597 158-95655121(8:30-18:00 周一至周日,节假日照常上班)

版权所有:2015-2018 昆山泰信丰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苏ICP备16005271号-1 后台登陆  网站地图